“选调生计划”:
1、定向选调生的分配安置政策选调生正式录用后,省直选调生由录用单位进行安置,省辖市市直选调生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结合个人意愿、专业背景及相关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统筹分配到市直党政机关工作。分配安置情况统一造册登记报省委组织部。
(1)基层锻炼
选调生到岗后,可结合对口关系,安排到乡镇(街道)进行为期 2 年的基层锻炼(第 1 年为试用期),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其中,省直选调生第1 年到村任职(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
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第 2 年在乡镇(街道)机关锻炼;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到村任职 2 年。在村任职期间,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但不超过 3个月。基层锻炼期满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愿意在基层工作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也可留在乡镇(街道)工作。
(2)任职定级
选调生 1 年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后续管理
选调生职务、职级的后续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有 1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省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省辖市市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4)服务年限
省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3 年,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均含基层锻炼时间。
2、普通批选调生的分配安置政策
(1)基层锻炼
普通类选调生正式录用后,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到各县(市、区)工作,其中,本科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机关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市、区)直机关工作。法检专项选调生录用后,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缺额、工作需要和录用人员情况,统筹分配到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工作。选调生到岗后,先安排到村任职 2年(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助理),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省辖25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但每年累计不超过 3 个月。在村任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2)任职定级
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 1 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要求,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审核后取消录用。被取消录用的人员,退回毕业院校或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
(3)后续管理
选调生职务、职级的后续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有 1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服务期内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4)服务年限
普通类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3 年,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限为 5 年,均含到村工作时间。法检专项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3 年,在本省辖市法检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均含到村工作时间。新录用人员到岗前就以上内容与所报考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签订《服务基层承诺书》。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1、特岗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2、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及“三支一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可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
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来源:河南农业大学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